2012年9月1日 星期六

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應判幾個死刑?

水利法第91條規定: 因毀投或竊盜水閘門、以致釀成災害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其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之生命財產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


沒錯,就是個小小的水閘門,說小不小,說大也不大,就是一片鐵閘門,說用處嘛就可用來防水,拿去其他地方還真不知道要幹什麼好? 但就因為它是鐵做的,所以就是會有人貪小便宜偷拆去當癈鐵賣,就像道路上的水溝蓋老是被偷一樣!! 說實在的,這片閘門拿去當癈鐵賣,真的是值不了什麼錢,但這個水閘門口少這個門,當洪水泛濫時,可是會害死無數人的!! 所以立法及立告示牌,就是在警告不知情的民眾偷竊這閘門是很嚴重的事,不惜用重法其實就是為了保護更多無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!!






而這個人呢? 身為消防署長,負責全國的災害救難及預防,和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,但卻為了個人私利,在救人性命的防災器材共7項金額逹六億七千萬的採購案上貪污,完全置人民生命於不顧! 且他不是只有貪污拿錢而已,還以自家人組成犯罪集團來圍標,圖利自已人,最重要的是得標的器材,幾乎都是有問題不能用的! 像八八風災時,要救人的器材完全用不上,資訊完全不明,導至連小林村被滅村了都還不知道,買防災用通訊設備,就是為了要能事先得知有災情時,可以警告人民快點逃命!! 你說小林村的所有人命跟你黃季敏都沒闗係? 這麼可惡的爛人,知法犯法,連偷個水門閘造成災害都要判死刑了,你黃季敏判一百個死判都還不夠吧!



  未來還不知道有多少人要枉死在這些被貪污的問題救災設備上,說不定下一個就是你我!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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